公布长潭水库等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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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科[2016]12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公布长潭水库等9个水库、永宁江闸等3个水闸共计12个水利工程的放水预警方案,请认真执行。

 

附件:1、长潭水库放水(泄洪)预警方案(试行)

2、佛岭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3、秀岭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4、黄坦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5、鸟山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6、西溪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7、水竹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8、外金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9、英山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10、永宁江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11、西江闸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12、城西河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长潭水库放水(泄洪)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潭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泄洪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泄洪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鸣放警报、广播或电视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长潭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经过泄洪明渠向下游泄洪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预警范围划分。

台州市黄岩区长潭水库管理局(简称:长潭局,下同)预警范围为泄洪明渠消力池至前蒋跌坎。(永宁江前蒋跌坎以下段由黄岩区水利局、永宁江管理局、沿途乡镇(街道)政府负责预警。)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方案责任部门为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执行单位(部门):黄岩区水利局,长潭局,永宁江管理局,沿渠沿江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

第七条 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发布并监管本方案的实施;监督水库下游沿渠沿江乡镇(街道)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泄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协调黄岩区水利局、长潭局、永宁江管理局与沿渠沿江乡镇(街道)政府的相关衔接工作。

第八条 长潭局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负责长潭水库泄洪预警工作的管理,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及时向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泄洪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汇报闸门启闭情况、泄洪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泄洪时及时向下游管理区内沿渠村庄发送泄洪预警信息、拉响预警警报;负责管理区内沿渠警示标志设置;负责泄洪期间水工建筑的运行管理;组织人员加强泄洪期间管理区内泄洪渠沿渠巡查。

第九条 黄岩区水利局、永宁江管理局、沿渠沿江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部门)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当接到预警信息时,及时启动预警系统并通知相关村(居)委会;督促村(居)委会及时通知沿渠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泄洪期间加强渠道、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向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渠道、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

沿渠沿江村(居)委会主要职责:平时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当接到预警信息时,及时通知沿渠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泄洪期间加强渠道、河道巡查,发现渠道、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向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汇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处理影响渠道、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泄洪

(一)预警要求

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确定长潭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时,一般情况下提前4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2小时,通知黄岩区水利局、长潭局、永宁江管理局、沿渠沿江乡镇(街道)政府及村(居)委会。

(二)程序

1、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通知启动预警系统。

2、各执行单位启动预警系统。

3、各执行单位启动预警系统后,及时向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4、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预警执行情况,下达开闸泄洪指令。

5、长潭局执行开闸泄洪指令,并及时向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指令执行情况。

6、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开闸泄洪情况,各执行单位执行泄洪期间沿渠沿江巡查任务。

7、当泄洪结束时,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达关闸指令,长潭局执行关闸指令,并及时汇报指令执行情况。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通知各执行单位,泄洪预警警报解除。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本方案中预警系统由长潭水库管理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报水利局审批,长潭水库管理局、永宁江管理局、各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分别负责落实筹资建设。

 

第十二条 预警系统设备由各单位自行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各单位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预警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 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对在泄洪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佛岭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岭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佛岭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佛岭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佛岭水库管理处。   

    第六条 区防指办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佛岭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佛岭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佛岭水库管理处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办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佛岭水库管理处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佛岭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佛岭水库管理处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附件3:

秀岭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秀岭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秀岭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秀岭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秀岭水库管理处。   

    第六条 区防指办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秀岭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秀岭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秀岭水库管理处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办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秀岭水库管理处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秀岭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秀岭水库管理处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附件4:

黄坦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坦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黄坦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黄坦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黄坦水库水电管理站。   

 第六条 区防指办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黄坦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黄坦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黄坦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办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黄坦水库水电管理站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黄坦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黄坦水库水电管理站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附件5:

鸟山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鸟山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鸟山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鸟山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鸟山水库水电管理站。   

    第六条 区防指办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鸟山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鸟山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鸟山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办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鸟山水库水电管理站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鸟山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鸟山水库水电管理站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附件6:

西溪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溪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西溪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西溪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西溪水库水电管理站。   

    第六条 区防指办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西溪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西溪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西溪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办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西溪水库水电管理站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西溪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西溪水库水电管理站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附件7:

水竹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竹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水竹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水竹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水竹水库水电管理站。   

    第六条 区防指办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水竹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水竹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水竹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办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水竹水库水电管理站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水竹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水竹水库水电管理站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附件8:

外金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金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外金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外金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外金水库管理处。   

    第六条 区防指办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外金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外金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外金水库管理处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办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外金水库管理处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外金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外金水库管理处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附件9:

英山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英山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英山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英山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英山水库水电管理站。   

第六条 区防指办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英山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英山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英山水库水电管理站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办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英山水库水电管理站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英山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英山水库水电管理站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附件10:

永宁江闸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永宁江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永宁江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上、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警示标牌、警报器、手持扩音器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永宁江闸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放水时向上下游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工作责任单位为永宁江管理局。

第六条 永宁江闸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水闸放水的预警工作。

及时向上下游发送放水预警信息;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涉及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须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区水利局报告。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培训和日常宣传、演练。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

    1、正常性放水:当永宁江闸正常情况下实施开闸放水时,管理局应组织开展预警工作,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 

2、非正常性放水:当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开闸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3、特殊情况下放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参照正常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二)程序和内容。 

 (1)准备开闸放水时,运行值班人员及时向上下游发送放水预警信息; 

(2)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涉及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需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区水利局报告。 

(3)永宁江管理局闸门运行操作责任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照指令执行开闸操作,并将运行情况及时告知区防指办。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八条 永宁江管理局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单位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九条 永宁江管理局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河道内人员活动情况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 

 

 

 

 

 

 

 

 

 

 

 

 

附件11:

西江闸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江闸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西江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警示标牌、广播、手摇扩音器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西江闸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上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工作责任单位为西江闸管理所。

第六条 西江闸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水闸的放水预警工作。

及时向上下游发送放水预警信息;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涉及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须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区水利局报告。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培训和日常宣传、演练。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

    1、正常性放水。当西江闸实施开闸放水时,管理所应组织开展预警工作,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 

2、河道超标准预警。预测水闸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 

3、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二)程序和内容。 

 (1)准备开闸放水时,值班人员及时向上下游发送放水预警信息; 

(2)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涉及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需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区水利局报告。 

(3)西江闸管理所闸门运行操作责任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

位后按照指令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告知水文站、

区防指办。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八条 西江闸管理所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单位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九条 西江闸管理所负责放水预警工作,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条 西江闸管理所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河道内人员活动情况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 

 

 

 

 

 

 

 

 

 

 

 

 

 

 

附件12:

城西河闸放水预警方案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西河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城西河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上、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警示标牌、警报器、手持扩音器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城西河闸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放水时向上下游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工作责任单位为永宁江管理局。

第六条 城西河闸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水闸放水的预警工作。

及时向上下游发送放水预警信息;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涉及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须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区水利局报告。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培训和日常宣传、演练。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

    1、正常性放水:当城西河闸正常情况下实施开闸放水时,管理局应组织开展预警工作,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 

2、非正常性放水:当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开闸放水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3、特殊情况下放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参照正常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二)程序和内容。 

 (1)准备开闸放水时,运行值班人员及时向上下游发送放水预警信息; 

(2)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涉及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需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区水利局报告。 

(3)永宁江管理局闸门运行操作责任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照指令执行开闸操作,并将运行情况及时告知区防指办。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八条 永宁江管理局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单位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九条 永宁江管理局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河道内人员活动情况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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