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黄岩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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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黄岩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黄岩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车祸等突发性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虽然家庭收入超过城乡低保认定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时间内不可能改变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属地化管理、动态化保障。坚持政府保障、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实事求是,推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四条 区民政局为本区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复核、审批、救助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条件和救助内容

 

第六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原则上按照《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种类:

 (一)因病致贫家庭:申请认定前三年内的医疗费用每年平均医疗支出额度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认定为因病致贫家庭。在计算医疗支出时,须扣除已获得的各类报销、补助、补偿、救助和理赔等金额。非医保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支出不计算有效支出。

(二)因突发性事故致贫家庭:因车祸、火灾、房屋倒塌、见义勇为等突发性灾害事故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受伤,家庭负担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残致贫家庭:家庭因其成员身体重度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照顾护理,家庭收入减少,导致贫困的家庭。

(四)因学致贫家庭:因子女大学本科以下求学支出大,家庭负担能力有限,导致家庭贫困的。

第八条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二)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三)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四)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五)家庭成员拥有(含名下有机动车登记记录)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六)拥有高档电器、饲养名贵宠物、佩带名表等非生活必须品或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

(八)拒绝配合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九)家庭成员实际资产或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区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

第九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内容由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组成。

(一)生活保障

家庭年刚性支出扣除各类救助、帮扶和家庭年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剩余家庭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二)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因治病产生的医药费按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

2、大病专项救助。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用药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规定的,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和补助后,符合因病致贫条件的,个人自负3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在获得专项救助之前,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刚性支出和家庭收入作为临时救助额度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程序,原则上按照个人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初审、核对机构认定、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救助的,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车辆、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有效支出证明材料;

4、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

5、诚信承诺委托书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街道在接到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书面审查、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随《黄岩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区民政局。

(三)经区民政局审批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由民政局发放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通知书,并享受相关救助待遇。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救助,经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和批准享受相关救助待遇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在其常住地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民政局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信息,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将救助资金按现行渠道列支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金实行医疗救助、大病专项救助统筹使用。当年所有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核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支出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接受核查。已进行社会救助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救助类型,定期组织复审(一般3个月核查一次)。如果未按要求开展定期复查复审,造成多发的救助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追回。

第十七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已享受相关救助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户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档案,并将享受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121日起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保障资金在区民政局核定后次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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